不是「鮮乳」卻標示「鮮乳」,最高恐遭開罰400萬元
2025-06-10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4年6月3日公告修正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115年7月1日正式實施」
只有符合「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標章」的產品,才能標示為「鮮乳」,
★鮮乳標章或驗證標章:
只有取得上述兩種標章的產品,才能合法標示為「鮮乳」。
★進口乳品標示新規定:
未來進口液態乳品,不能直接標示為「鮮乳」,而是要標示為「牛乳」或「羊乳」等。
★調味乳、乳飲品等規定也有調整:
除了鮮乳,其他像是調味乳、保久乳、乳飲品等,也都有相關的標示規定,確保消費者可以清楚辨別不同產品。
★罰則:
1.如果乳品市售包裝標示不符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2.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則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例如:如不是鮮乳卻標示為鮮乳者,可對產品負責廠商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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