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鮮乳」卻標示「鮮乳」,最高恐遭開罰400萬元

2025-06-10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4年6月3日公告修正

《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115年7月1日正式實施」

只有符合「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標章」的產品,才能標示為「鮮乳」,

 

★鮮乳標章或驗證標章:

只有取得上述兩種標章的產品,才能合法標示為「鮮乳」。 

 

★進口乳品標示新規定:

未來進口液態乳品,不能直接標示為「鮮乳」,而是要標示為「牛乳」或「羊乳」等。 

 

★調味乳、乳飲品等規定也有調整:

除了鮮乳,其他像是調味乳、保久乳、乳飲品等,也都有相關的標示規定,確保消費者可以清楚辨別不同產品。

 

★罰則:

1.如果乳品市售包裝標示不符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2.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則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例如:如不是鮮乳卻標示為鮮乳者,可對產品負責廠商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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