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發布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2025-06-11

| 發布日期:2025-06-04 | 更新日期:2025-06-04   發布單位:食品組

本次修正重點羅列如下:

 

一、修正製程及品質管制、檢驗與量測管制、文件與紀錄保存等規定,適用對象由「製造業」擴大為「所有食品業者」。

 

二、增訂改變原設定倉儲、運輸條件者,應有合理原因及依據、抽測運輸車廂體內環境溫度。

 

三、增訂以具冷凍及冷藏功能之運輸設備廂體運送訂有保存溫度者,抽測車廂體或容器內環境溫度,裝載冷凍食品者環境溫度不得高於攝氏負十二度。

 

四、修正食品從業人員管理,刪除結核病檢查;

教育訓練可由業者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定明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經至少「三小時」教育訓練及「從業期間每年至少三小時教育訓練」;

於作業場所工作應戴口罩。

 

五、增訂外送平台業提供食品外送服務,其外送員及外送食品過程,應遵循之衛生管理規定

 

六、強化食品添加物販售管理,增訂販售食品添加物應專區、專人及專冊管理。

 

七、增訂製備菜餚其貯存及供應應有時間及溫度管理;調理即食食品,從業人員「手部不得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或「其他有污染之虞物品」之規定

 

八、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修正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

 

九、新增管理業別,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由塑膠材質業者擴大管理至各類材質業者;新增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專章。

 

★罰則

如發現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衛生宣導標語DM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3998   

回上頁